关于开展第一轮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、完善我院规章制度体系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4-10-24 作者: 来源: 浏览次数:
机关各部门:
根据《中南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工作的实施方案》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院工作,健全完善以学校和医院章程为核心规章的制度体系,经研究,决定开展第一轮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清理范围
现行有效的院党群、行政规范性文件。
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我院名义制发的,规范我院各项管理行为,在较长时期内反复适用,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,文件标题通常以“办法、规定、条例、细则、制度”等词结尾。不具有强制效力的指导性文件,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,针对特定人、就具体事项作出安排的文件,不属于规范性文件。
医院成立以来的文件及其效力状态等情况,可通过医院官网查阅。
二、清理标准
请各部门根据以下标准,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,并分别作出需要修改、废止、失效或者继续有效的清理意见,报综合办公室。
(一)需要修改
医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修改:
1.部分内容与国家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、上级规范性文件及医院章程(以下统称为上位规范)相抵触,其他部分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;
2.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(含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),或不适应医院改革发展需要的;
3.部分内容与医院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协调、不衔接、不一致的。
(二)需要废止
医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予以废止:
1.主要内容与上位规范相抵触,且无法修改的;
2.主要内容已经被新文件涵盖或替代,但在新文件中未明文废止的;
3.文件所规定的工作,依据上位规范可不再开展,或者医院可自主决定不再开展的;
4.上级出台新文件,医院可以直接执行的。
(三)需要宣布失效
医院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宣布失效:
1.制定依据已宣布失效的;
2.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;
3.适用期已经届满,文件实际上已不再执行的。
上述情形之外的规范性文件,确认继续有效。
三、清理步骤
各部门按照“谁起草、谁清理”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,原起草部门已合署办公或职责已调整的,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。各部门根据清理标准要求,逐件研究论证,提出清理意见,要特别注意已施行超过5年,或标题中含有“试行”“暂行”的规范性文件。
综合办公室负责汇总、审核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,综合研究后提请院党委会审议。院党委会审定后,公布清理结果。
四、有关要求
(一)高度重视,精心组织。医院规章制度建设是提升我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,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、精心组织,组织专人、明确任务、压实责任。
(二)完善机制,动态清理。要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,坚持定期和动态相结合,在制定或修改文件时,应同步研究内容是否存在与上位规范不协调、不衔接、不一致问题,实现清理工作的经常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。
(三)系统推进,立改结合。要坚持系统思维,以本次清理工作为契机,切实提升我院规范性文件质量,以高质量建章立制保障医院高质量发展。对于确认需要修改的文件,要及时修改,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“真空”。
请各部门于2024年11月8日前根据清理情况填写附件1-4,报送综合办公室(盖章纸质版送至办公楼202室,电子版发至575521519@qq.com)
联系人:柯丹15073132416
综合办公室
2024年10月24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