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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印发中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的通知》

发布时间:2015-03-26    作者:    来源:中南大学     浏览次数:


接中南大学办公室通知(中大办字﹝2015﹞4号:http://oa.its.csu.edu.cn/Home/ReleaseMainText/462BE27DE9184E5EB637F98A75555CBC

各二级单位:  

现将《中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遵照执行。  

第一章 总 则  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(中办发〔2013〕22号)精神,进一步规范我校公务接待管理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》(教办厅〔2013〕8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  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部门(包括机关职能部处、二级学院、直附属单位及科研机构)。  
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,休假、探亲、旅游等活动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。  

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。  

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、计划财务处、后勤保障部应对接待所涉相关物资及服务进行市场调研,及时调整开支标准,做到规范科学。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内接待服务机制,科学管理,实行企业化运营,不盲目扩建、新建、重建内部接待场所。  

第二章 职责与审批  

第六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按照归口分工负责。  

(一)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层面的综合性国内公务接待,包括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上级部门及兄弟院校相关领导、重要嘉宾;各类校级重要会议、签约与庆典等活动;经领导批示由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等。  

(二)其余专项性强的国内公务接待,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并负责接待的审核、经办和经费报销等工作。二级单位组织、主办、承办的会议以及接待(含邀请校领导出席)由二级单位支付费用。接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执行。活动涉及多个单位的,由学校办公室协调开展。  

(三)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来校公务活动,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按照学校外事及港澳台事务的有关规定牵头接待。  

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根据国内公务接待范围,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,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。国内公务接待均需填写《中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报销单》,单位主管负责人根据报销单与相关公函对接待进行审批,重要接待需由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学校重要公务接待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办理审批手续,一般公务接待由承接单位负责办理审批手续。  

第八条 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,外出人员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公务外出计划申报表,经批准后安排外出。要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时间、内容、路线、频率、人员数量,减轻接待单位负担。  

第九条 未经批准,不得擅自在校外举办会议活动,不得以公职身份参加各类礼仪庆典活动和社会活动;禁止组织或参加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、考察调研,禁止重复性考察,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,禁止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。  

第十条 校领导公务出差报账,由行政经费开支的,副校长的由校长审核,副书记的由党委书记审核。机关及直附属单位公务出差报账,由行政经费开支的,正职由分管校领导审核,副职及其他人员由正职审核。由科研经费等其他经费来源支出的差旅费报销,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。  

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重要会议活动,确需邀请上级单位领导或中央有关单位参加的,一般应提前1个月报学校办公室,经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协助邀请。各单位的公务接待活动,确需邀请校领导参加的,一般应提前1周报学校办公室备案。  

第十二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。学校公务接待部门应当公开国内公务接待相关规定、标准、经费开支、接待场所、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,接受全校师生监督。  

第三章 标准与要求  

第十三条 学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、车站、码头组织迎送活动,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,不组织师生迎送,不铺设迎宾地毯,学校主要领导不参加迎送,严格控制陪同人数。  

第十四条 接待期间,接待对象应当按有关规定标准自行用餐。确因工作需要,接待单位可安排一次工作餐,但需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学校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有关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。工作餐一般应安排在校内餐厅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。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,不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。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,参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。  

第十五条 需要安排住宿的,优先安排在校内相关招待场所,因工作需要,须外出住宿的应安排在校外的协议宾馆。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,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。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,不额外配发洗漱用品,不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盘。出差人员住宿费须回本单位凭据报销。  

第十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,合理使用车型,严格控制随行车辆。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。  

第十七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,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,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,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、健身场所活动,不安排师生专场文艺演出,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  

第四章 预算与报销  

第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,实行总额控制,单独列示。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、会议、培训等费用,禁止以举办会议、培训为名列支、转移、隐匿接待费开支;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、企业、个人转嫁接待费用,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;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。  

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接待清单制度,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《中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报销单》中报销一栏。  

第二十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、《中南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报销单》。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。报销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。  

第五章 监督检查  

第二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由纪委(监察处)、计财处、审计处等部门分工负责。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,加强日常监督检查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接待标准执行情况、经费管理使用情况、接待信息公开情况、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。对广大师生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,要及时核查处理。  

第二十二条 公务接待情况应按年度予以公示,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、标准、经费支出、接待场所、接待项目等,接受社会监督。  

第二十三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、谁负责的原则,实行责任追究制,对国内公务接待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,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  

第六章 附 则  

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 

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中南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(中大办字〔2006〕2号)同时废止。